一、为了更好地服务全校教职员工,科学合理采购、烹制食品原料,减少浪费,控制成本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食堂晚餐就餐实行订餐制,即员工需在校食堂吃晚餐就必须预先订餐,不订餐者不得就餐;已订餐者如实际没有就餐,按每次餐费5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。
三、订餐点在医务室,员工订餐时间为8:00-11:10,食堂主管应在早上8点前将当日晚餐菜谱交订餐管理员,供员工订餐时参考;当日订当天晚餐,订餐时在订餐表上打“√”,然后领取自己的餐卡。
四、订餐管理员在11:10将订餐表交食堂主管,晚餐打餐时食堂打餐员收回餐卡,根据回收的餐卡做好就餐记录,食堂应在次日上午8点前将回收的餐卡交医务室,并公布前日订餐后未就餐人员名单,每月初食堂应将上月订餐而未就餐的员工记录表交后勤处。
五、晚餐时员工持餐卡在窗口领餐,食堂打餐员工凭餐卡打餐,每卡一份,当场回收餐卡。教职工子女在校就餐的应自觉遵守财务制度,登记办理餐卡,凭餐卡就餐
六、已订餐员工当日实际未到食堂就餐,第二日未订餐而持卡领餐视违规,食堂应拒绝打餐,并按违规1次扣10元处理。订餐后如接上级通知需外出而当晚不能赶回就餐,不扣餐费。
七、禁止代用餐卡、代打饭菜现象,提倡员工自备餐具;员工直系亲属、亲友来访应按本制度第三条款订餐,早餐2元,中晚餐每餐5元,在食堂订餐不得超过3天。
八、餐卡制作成本20元/张,餐卡号与员工编号相同。食堂、员工均应保管好餐卡,如餐卡在食堂丢失,应追究食堂相关人员责任,照价赔偿;如餐卡被订餐人丢失,应追究订餐人责任,照价赔偿。
九、离职人员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餐卡交还后勤处,如未交还,财务室应在结算离职工资时扣除餐卡成本20元。
后勤处
2013.2.22